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
(一)科研处作为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与实施,并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的立项与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建账与核算管理,并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计划,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报账和结题经费结算。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严格制度、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经费分类与分配
第六条 科研经费按照来源分为以下几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由国家、省(部)及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直接划拨项目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与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开展科研合作,按所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转入的项目研究经费;
(三)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经费:指与国外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转入的合作研究经费;
(四)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指由学校资助设立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以及由学校提供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配套比例:
(一)到款经费在5万(含5万)以下的,学校不收取科研管理费;5-50万(含50万)的,收取5%的科研管理费(学校为3%,分院(部门)为2%);到款经费在50万以上的,收取4%的科研管理费(学校为2.5%,分院(部门)为1.5%),管理费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二)预提5%作为项目的结题验收费用;
(三)余额为科研业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计划使用;
(四)项目结题验收两年后(从次年1月1日算起),项目经费仍有剩余,项目主管单位及委托方有退回规定的,按要求从原渠道退回;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含:校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学校提供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科研处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经费分配使用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研究任务一次核定经费。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统一提取和管理科研管理费,定期向各分院(部门)划拨所提取的管理费额度,作为分院(部门)的科研发展基金和科研业务管理开支。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一)国家级项目:学校按1:1比例予以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学校按1:1比例予以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厅局级项目:学校按1:0.5比例予以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5万元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0万元配套经费;
(五)省部级自筹经费课题: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1-3万元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2-5万元配套经费;
(六)厅局级自筹经费课题: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0.3-1万元配套经费,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2万元配套经费;
(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人文社科类每项资助0.8万元经费,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1.2万元经费,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2万元。
(八)国家级学会、协会项目:学校按1:0.5比例予以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1万元)。
(九)国家级学会、协会自筹项目:每项资助0.5-1万元配套经费。
(十)省级学会、协会项目:学校原则上不予经费配套。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参与由其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主持子项目研究,待项目经费到达学校后,按照项目级别和经费到位额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节 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管理规定,符合开展项目研究活动的实际需要。凡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科研项目,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指科研项目确立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一)项目直接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费、材料费、试(实)验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科研接待费等。列支范围如下:
1.仪器设备费:指列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申请报告书)中或项目专用所需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的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试(实)验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的试验、测试、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研实验(试验)、科研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6.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7.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著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复印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邮寄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8.劳务费、科研咨询费:包括为项目开展提供劳务、咨询的报酬、临工费用。
9.科研接待费: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学校划拨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省教育厅项目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5%以内。
10.其他直接费,指除上述费用外,包括为科研项目支付专家咨询费、成果评审鉴定费和软科学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发生的稿费以及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它直接费用。
(二)项目间接费,指项目组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如:设备使用、房屋租用等)。项目间接费占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三)协作研究开发支出,指将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业务经费和境外科研合作业务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无明确规定,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支出。
第十七条 在科研经费收支中,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组所领取的立项费、科研津贴、劳务费、结余奖励经费等,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项目组在学校财务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协作研究发生的经费外转,或者购置设备、器材,必须签订协作研究合同或者设备购置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须与主合同或任务书相符。
第三节 经费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建立预算评审制度,将由科研处组织校内财务处、审计部、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依据科研经费到款情况,出具外来科研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通知单”和“经费使用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持“经费通知单”和“经费使用本”到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账户,并进行核算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律记入经费本,作为项目开支记录。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境外科研合作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经费使用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所在分院(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由学校提供的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分院(部门)负责人签章,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研究阶段推进情况,实施“442”的支出原则,即立项可支出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可支出经费的40%,项目结项后可支出剩余20%经费。若存在项目经费预支,坚持“前帐不清,后款不借”原则,预支经费必须在6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拨科研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以及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等附件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转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时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工作总结者,未经批准擅自延长研究期限的,暂停使用科研经费。
第二十八条 开展项目确需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需要进入学校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西安欧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且符合固定资产界定标准的仪器设备,均须提供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的验收入库手续,方可履行经费报销手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图书资料,须经学校图书馆或所在分院(部门)资料室办理验收、建档造册后,再履行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任何名义,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其他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或部门。
第四节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或项目委托合同的要求,在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的指导下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的来源预算和经费使用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含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使用预算包含开展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经费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须报学校科研处同意后按原立项程序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二)项目预算支出科目间的调整,其金额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经科研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经科研处同意报原经费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后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总结清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写出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一式2份),报学校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其承担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仍留在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终止。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科研项目,所在分院(部门)须提出项目终止专题报告,详细说明问题和处理意见,同时终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经科研处审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终止项目。
(二)发现有严重违反项目管理和财务规定行为的,学校有权采取措施终止项目研究,追究责任,冻结经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科研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学校收回终止或撤消项目的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科研基金管理范围。对无故终止项目研究的,在收回所余经费的同时,责令项目组返还项目已使用经费的50%,纳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五节 科研经费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科研处建立项目实施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情况。
(二)财务处严格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与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三)审计部有权力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费列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四)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计划和使用经费,并接受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接受财务处、审计部的监督审计;重大项目且项目主管部门有要求的,由财务处、审计部、科研处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共同参与,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五)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人员均应认真履行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杜绝任何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与修订。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欧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编号: ZD/KY -013-2018.10.30)即行废止。